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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活动的犯罪风险

imtoken钱包最新版本 2023-05-26 08:00:00

北京维恒(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诗云律师,拥有十余年律师从业经验,专注于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和刑事危机合规等领域。 专业委员会委员、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近期,虚拟货币的市场走势“惨烈”。 根据OKEx[1]的数据,比特币价格从4月份的高点64846.9美元跌至截至发稿时的36693.7美元,近两个月比特币价格暴跌。 不仅如此,受监管政策影响,以太坊、狗狗币等虚拟货币的价格在近一个月内出现暴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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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介绍了虚拟货币这一新兴概念,并介绍了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政策监管以及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违法行为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什么是虚拟货币

狭义的虚拟货币是指通过特定的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加密货币”,例如比特币。 [3] 以比特币[4]为例,与法定货币不同,它不依赖于特定货币机构的发行,而是根据特定算法通过计算机运算获得。 通过特定程序大量计算产生比特币的过程,俗称“挖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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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政策监管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

明确指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它还强调,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加强比特币互联网站点管理,要求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点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识别用户身份,要求用户实名注册、登记注册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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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门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公告停止了首次代币发行融资(ICO),并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据、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公告强调,任何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作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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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提示》的通知。 “虚拟货币”和“区块链”的名称。同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印发《坚持不懈防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文章指出,ICO融资主体鱼龙混杂,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据、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明确指出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作为买卖虚拟货币的中央对手方,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与融资、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衍生品交易等关联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销售代币票据等违法犯罪活动。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以看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任何平台不得从事法币和代币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心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的交易对手,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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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监管动向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官网发布国务院副总理刘鹤主持召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的公告。 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要求,加强对平台公司金融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止个别风险向社会领域转移。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过去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通常侧重于其流通和交易,而本次会议也明确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事实上,在虚拟货币“矿山”最集中的地区之一内蒙古自治区,[6]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2月25日印发《确保完成“十四五”的若干保障措施》 《五年《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征求意见稿)》指出,拟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4月底前全部退出,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21年5月18日宣布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上报 平台5月25日发布《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在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明确提出“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交易”的背景下,可以预见,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市场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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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活动的犯罪风险

就虚拟货币的政策监管和司法实践而言,除了需要防范虚拟货币本身的高投资风险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违法行为所引发的刑事风险也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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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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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中被称为“矿机”的产品,其实就是一台用来赚取比特币的电脑。 通过在电脑上安装挖矿程序,运行特定的算法,与远程服务器通信后,即可获得相应的比特币。 这叫做“挖矿”。 如果通过在他人计算机上非法安装挖矿程序进行挖矿,可能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7刑终149号刑事裁定书为例,

被告单位升平公司明知部分线下代理未征得计算机用户或机主同意山西对比特币挖矿的政策,仍配合部分线下代理在相应计算机上非法安装升平公司的虚拟货币挖矿程序,然后控制电脑进行“挖矿”。 “矿场”,“挖矿”得到的虚拟货币,由盛平公司出售,再分享给下线代理商。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盛平公司为获取不法利益,开发线下代理,违反国家规定,共同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合同欺诈

目前投资者参与“挖矿”的一种方式是购买一台矿机,通过托管将机器交付到矿场,由矿场管理并收取手续费。 在司法实践中,不乏以矿机托管为幌子进行合同诈骗的案件。 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为例,

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徐某签订《云计算项目委托采购托管协议》,约定徐某支付人民币90.45万元(可兑换比特币)委托黄某购买150台云计算设备。 上述设备由被告人黄某某保管,电费另行缴纳。 但被告人黄某某在收到上述货款和电费后,并未按照约定购买矿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虚拟货币交易中涉及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的行为通常包括两种模式。 [7] 第一种是通过首次代币发行(ICO),即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 二是募集资金进行虚拟货币投资,即自身没有可投资的项目,募集人直接吸收投资人的投资资金,统一投资虚拟货币,甚至直接发行虚拟货币,并承诺一个给投资者一定的收益。 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刑终144号刑事判决书为例山西对比特币挖矿的政策

张某某介绍投资“抖音币”和“麦田圈”虚拟货币理财,承诺三个月内还本付息,保证本金,吸引了众多会员前来投资。 被害人通过张某某投资1366464.83元,在网上使用“滴答币”和“麦田圈”购买矿机进行挖矿,种植麦田圈进行理财。 到几分钟,致使受害人一分钱没有归还。 法院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宣传“抖音币”、“麦田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366464.83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该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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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的行为。 在代币融资发行中,募集人捏造一个不存在的投资项目,通过虚拟货币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 募集资金后,吸收的投资资金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用于个人消费。 均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刑初130号(2020)浙118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为例,

被告人周某编造“虚拟矿山项目”,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冀1散布集资信息,继续向靳某等人非法集资共计4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并购买赌博平台。 彩票等。季某询问项目进展情况时,周某伪造《矿区合作投资协议书》,骗取其信任。 截至事发时,本金及利息均未归还,导致募集资金未能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5.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

在实践中,比特币的投资和挖矿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是比较新的、陌生的投资模式。 为了在短期内获得更大的推广和影响力,往往鼓励投资客户积极发展线下,而上层投资者可以从下层投资者投资虚拟货币和挖矿收益中获得佣金,形成层层金字塔层层回扣结构,可能涉及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行终1619号刑事判决书为例,

法院认为,令某某等人通过微信、讲座等方式宣传虚拟数字货币的价值和前景,并通过超宝网“三级分销”模式制定购买积分获取会员的规则,形成以一定顺序层层叠加,直接或者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和缴纳费用为营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销售活动。

6.盗窃

用于挖矿的“矿机”一般功率较大,耗电量大,产生的成本巨大。 实践中,一些“矿场”为了降低运行“矿机”的高额电费,偷偷窃电挖矿,构成盗电罪。 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刑终315号刑事裁定书为例,

四名被告人合谋购买44台虚拟货币“矿机”,并将上述设备私自安装在地下车库中央空调主机房内,连接机房电缆,24小时不间断作业一天靠偷电。 功能,从学院窃取大量电力。 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7. 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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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不乏被告人将窃取他人的电力用于挖矿,构成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的案件。 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为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崔某1等人电源异常,与对方签订放置矿机的合同,利用对方窃取的电力进行比特币交易。采矿作业。 情节严重的,已构成包庇、隐瞒犯罪所得罪。

笔记:

[1] OKEx是全球领先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之一。

[2] 新华财经,6月2日,《跨境洗钱、挖矿能耗亟待整顿,虚拟货币应如何监管?》 ”。

[3] 央行所说的“数字货币”是由法定货币发展而来,由央行发行,受法律保护,统一管理,严格监管。 它是传统货币的数字化。 现在统称的“虚拟货币”或“代币”的概念,通常是指基于某些类型的互联网平台和网络技术而产生并流通的字符串。

[4] 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早由中本聪于2008年11月1日提出,2009年1月3日正式诞生。

[5] 比特币数量有限,上限为2100万枚。

[6] 基于矿业本身的(电力)资源需求,目前大部分矿山位于内蒙古、云南、四川、新疆等地区。

[7] 在一些不规范的云挖矿、托管挖矿模式中,也存在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